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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/12/02, 週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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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胡勝正昨(26)日證實,民法繼承編修法如果將保證債務全部排除在繼承標的外,銀行將有高達新台幣10兆元貸款會發生問題,宜從長計議。
胡勝正表示,金管會支持未成年人、受禁治產宣告人改採限定繼承,這是為了保護弱勢,但是否進一步擴大,宜從長計議。據轉述,金管會參事曾國烈昨在行政院和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的政策協調會報中透露,若修法將保證債務全部排除在繼承範圍外,銀行將有新台幣10兆元貸款會發生問題。
黨政高層強調,這件事非常敏感,若貿然修法可能會有道德風險,根本是「圖利經濟犯條款」,也會導致真正有貸款需要的民眾可能轉到地下金融,發生問題。
銀行公會理事長許德南昨天也表示,如果成年人不把保證債務納入繼承標的,未來銀行貸款緊縮,「受苦受難的會是這些繼承的小孩。」
許德南指出,未成年人部分,銀行公會可以接受以限定繼承的方式,即可以把保證債務排除在繼承範圍;但如果是將作保債務排除在繼承標的之外,不管成年人或是未成年人只繼承財產,而不繼承作保債務,很不公平,作保債務應該也以限定繼承為原則比較合理。
【記者蘇秀慧/台北報導】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(26)日就民法繼承編「保證債務」是否死亡終止繼續協商,初步傾向凡是未屆期債務保人死亡,即終止保證責任,繼承人不必承擔保證債務。
至於已屆期債務保人死亡,國民黨立委徐中雄主張,採有限責任,即以繼承的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;民進黨方面則傾向採限定繼承、拋棄繼承或概括承受。
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張清雲表示,未屆期債務是指保證人死亡時,清償履行義務尚未發生,也就是債權人尚無法請求清償,在這種情況下,保人死亡即終止保證責任,繼承人不必承擔保證債務。
徐中雄指出,國民黨團原則同意未屆期債務保人死亡即終止保證責任,但希望能溯及既往。不過,民進黨團並不同意溯及既往。
至於已屆期債務保人死亡部分,張清雲說,已屆期債務是指保證人死亡前,債權人已可請求清償,或者是已請求開始清償,就應採限定繼承、拋棄繼承,或概括承受。
但是,徐中雄主張,應採有限責任,只要繼承的財產拿出來清償後還不夠,剩下的部分就應該一筆勾消,基於社會公義,應該全面回溯,沒有期限。
【2007/11/27 經濟日報】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