他國破產制度美:先諮詢 澳:填清單 列印 E-mail
2007/11/20, 週二

個人破產法將在6個月後上路。台灣是比較晚實施「個人破產」機制的國家,不少規定借鏡他國制度,例如要求債務人必須先經過銀行公會的前置債務協商,就跟美國雷同。

美國、澳洲、香港都實施破產法多年,美國一度因為聲請破產人數過多,例如一年內有高達158萬多人聲請破產,為避免破產機制被濫用,美國隨後修改破產法,緊縮破產門檻。

美國新版破產法在2005年10月實施,新法中要求債務人,必須在聲請破產前180天,先參加美國破產管理人辦公室的債務協商機制與諮詢課程。

台灣明年上路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也在第152、154條中分別規定;若債務人與銀行協商成立,就不能聲請破產,但如果債務人與銀行協商後第90天仍不成立,債務人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。

銀行業者指出,要債務人先經過「前置債務協商」,這道關卡主要是確定當事人在破產之外,有沒有其他解決債務的辦法。除美國外,澳洲、香港的前置辦法,則是讓當事人填寫真實手冊或財務清單。

所謂真實手冊,就是債務人在聲請破產前要填寫一本手冊,在這本手冊中有非常細節的財務身家調查,當事人要「真實作答」,很多準備宣布破產的澳洲人填完,才發現自己其實還有能力因應債務,因而決定不用破產。香港債務人則是寫「財產清單」,在清單中也會問當事人,有沒有試過其他解決債務辦法,如果還沒,先不要輕言破產。

外銀業者說,國外的確有不少因應破產法的「協助破產公司」,但這些公司,經常收很高的服務費用,有些債務人找上協助破產公司後,債務更快惡化,更無法解決債務困難。

銀行還提醒消費者,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,聲請破產後,最快要9年(更生6年、清算3年)後,才能聲請「重生」,但破產人留在聯合徵信中心的「破產註記」,至少要長達10年,再加上破產時不能進行為所欲為的生活,奉勸債務人決定破產前,要先想清楚。

 【2007/10/17 聯合報】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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