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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/11/20, 週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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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」將於明年四月上路,近來不少坊間債務管理顧問公司、律師事務所打出「協助破產」、「代為協商」等口號,吸引債務人上門。民進黨立委黃偉哲上午陪同陳情人舉行記者會指出,債務交給代客協商公司長達半年,不但150萬的債務問題沒解決,還多了一筆6萬元協商委託費,所謂的代辦公司最後變成「討債公司」、「協商黃牛」,有詐欺之嫌,民眾也活活被剝兩層皮。
陳情的黃先生指出,他的姐姐欠銀行150萬元,走投無路才向代客協商(代辦)公司辦理,沒想到反而受到雙重催債,由於沒辦法一口氣把協商委託費6萬元付清,只付了4萬元,沒想到代辦公司還要他趕快把2萬元還清後,再幫他弄破產。
黃偉哲說,銀行業者為了趕在條例實施前追回欠款,變本加厲催債,擴大代辦業者的生存空間,但要成功破產需要法院裁定,代辦公司沒有幫忙解決債,債務人和銀行一點保障也都沒有,兩者形同「雙輸」。
翻開黃先生與代辦業者簽約的勞務契約書,赫然發現許多不對等條款,例如「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,以利乙方對外協調,若甲方無意配合,以致乙方無法順利完成本約,所繳費用不退還」等條款。
消保會法制組簡任視察陳星宏呼籲,消費者不要被誇大不實的廣告誘惑,就此個案來看,勞務契約書八成對債務人不利,形同把風險移轉給債務人,違反平等互惠原則,因此,不會有任何效力存在,屬於「無效」條約。
法務部檢察司編審林玉苹說,現行法律未就律師廣告具體規範,不過,律師法規定,律師不得以「不正當」手法招攬業務,若有不法情事,債務人可提報各地區律師公會,若情節嚴重,也可以移送懲戒。
金管會銀行局科長邱文瑛坦言,根據民法規定,債務人有全委託第三人處理債務,不過,債務委外辦理,還會增加額外的花費,也有風險,「若要處理債務,自己辦理最安心」,鼓勵債務人也可向銀行、銀行公會、金管會請求協助。
至於債務管理公司琳瑯滿目,這些代辦公司能否以協商債務作為營業項目?經濟部商業司科長吳慶榮強調,債務協商不得作為公司的營業項目及登記,此舉可能觸及違法。
【2007/11/15 聯合晚報】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