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經濟日報]22萬卡債族 難聲請更生 列印 E-mail
2007/09/29, 週六

去年參加債協的小珍(化名),在五星級飯店任職主管,有穩定的工作,因為重視物質享受欠下高額債務,目前加入債務協商已一年多的時間,每期都按時繳款,最近耳聞身邊的友人希望棄協商、轉破產的計畫,也心動準備嘗試。

小珍認為,經過債務協商後,雖然不用再挖東牆補西牆,但月付金高達月收入的三分之二,加上在台北的租屋價錢高,險些讓小珍過不下去,日子等於跟破產沒兩樣。因此若是聲請更生,經法院判決清算,最低只要繳款兩成的債務後,就可以免責,重新過日子。

明年4月債務清理條例上路,像小珍一樣的22萬名債務協商者,到底能不能聲請更生或是清算?看起來恐怕機會不高。

銀行公會上周通過法院外前置協商機制草案,訂出四大受理條件,開宗明義第一條,就已經把銀行公會協商機制「成立」者排除在外。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委員會吳清文明白表示,簽約時就算已經成立,不管事後有沒有交錢,是否毀諾,都算已成立。

也就是說去年22萬名協商成立的債務者,就算事後毀諾,也無法參加明年前置協商機制。

是否有資格參與前制協商機制為何這麼重要?因為要民眾若想聲請「更生」或是「清算」,通通得先通過協商這個平台,債務人得與債權銀行協商透過減息、延長還款期限等方式還清債務,雙方如果談判破裂,才能再進入更生或是清算。

草案中的「成立」定義引發討論,也有銀行公會成員持不同意見認為,既有債務協商者毀諾後就算「不成立」,就有資格申請明年法院外前置協商機制。

不過,玉山銀行主管表示,有能力償還債務的債務協商民眾,即使毀諾不還錢,除非有新事證,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的成功機率仍然不高,若闖關失敗,再回到跟銀行協商償還金額,反而條件很可能變差,這個算盤未必划算。

【2007/09/26 經濟日報】

 
< 前一個   下一個 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