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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/07/13, 週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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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將發布解釋令,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買入不良債權,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抵押物,後來再實際賣掉,將分二階段計算所得稅,第一階段視為財產交易所得課稅;第二階段要區分為出售房子的財產交易所得應稅,但出售土地的土地交易所得免稅。
財政部表示,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買入不良債權,後來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債務人的抵押品,以法院拍賣抵押物的價款認屬抵押物的時價,在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,認列處分債權損益,屬於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的財產交易所得,併入綜合所得稅。 例如,甲君向銀行買債務人乙君的不良債權,付給銀行一千萬元,這一千萬元就是甲的成本;後來法院拍賣乙的抵押品,例如,拍賣價款一五○○萬元,則差額五百萬元為甲取得抵押品權利,屬於財產交易所得,課徵所得稅。 財政部表示,後來甲君再處分抵押品的房子和土地,應以抵押物的出售價額,減除抵押物取得成本(即抵押物的拍賣價款)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,認列財產交易損益,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。 舉例,出售的房子和土地二二○○萬元,扣除一五○○萬元的成本後,餘額七百萬元,要區分哪些為出售房子的財產交易所得,要併入綜合所得課稅;哪些屬於出售土地的土地交易所得,土地交易所得免稅。此外,財政部參考法人九十四年的課稅解釋令,個人也是相同的規範。 轉自中時電子報2007/07/12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