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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工商時報]債清法三讀通過 積極對大眾宣揚現行債務協商機制的好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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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/07/09, 週一 |
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」可望明年四月實施,為防範加入債務協商機制平台的二十二萬名卡債族,在代辦公司或地下錢莊協助下,創造 各種「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」,從卡債族搖身成更生族,銀行公會昨下午舉行內部會議,並決議派十家銀行的法務人員組成研究小組,要對社會宣揚現行債務協商機 制的好處,及聲請更生或破產的缺點。
消債條例三讀通過,與先前一讀通過時版本相比,有利於銀行界,公會成員雖暫時喘口氣,但看到一位署名wjc0904的人,在徐中雄立委的卡奴網站留言版的文章,讓公會人員又氣又緊張,擔心類似想法會星火燎原,一發不可收拾。 這 名網友寫道:「我就有一個親戚死腦筋,寧可過苦日子,也不要 借錢。他真是笨,不像我這麼聰明,借了四、五千萬(註:金額數可能為網友筆誤)都不用還,真的是賺翻了,賺到爽歪歪。」這網友還說:「銀行的人多蠢,還設 什麼阿B條款,真無聊。我就不相信,我去吃大餐,有誰會檢舉我,他們根本也不曉得我破產。我早想好了,這四百萬我要全賺,一毛也不還銀行。我會去找給現金 的工作,把財產都先移到老婆名下。呵呵~這些開銀行的,我就不信他們能從我身上拿回一毛錢!」 三讀通過的消債條例第一五二條規定:「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,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。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,不在此限。」 銀 行公會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委員會主任委員吳清文表示,根據上述法條精神,去年加入銀行公會無擔保債務協商平台的二十二萬名卡債族,扣除後來毀諾退出 者,目前還在平台內者約十五萬人,原則上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。不過,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,不在此限」的附帶但書,讓銀行 公會不敢鬆懈;銀行主管私下分析,假如卡債族在代辦公司或地下錢莊協助下,去醫院拿張假證明,說自己喪失工作能力,算不算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? 為將道德風險降至最低,銀行公會已快馬加鞭,今日將發函五十三家國內銀行,希望各銀行共同腦力激盪,商討如何將債務人引導到對銀行界有利的方向,且希望下周三前能收集完相關資料。 轉載自工商時報2007/06/12 |